清晨, 一醉酒男人走到天壁路农村信用社邻近无故对垃圾桶撒气,一阵推搡脚踢后垃圾桶被踹到。7月24日09时10分,路过的大众见状报警称:“天壁路农村信用社西侧路旁边垃圾桶被人踢坏,请派出所过来处理。”
接警后,宁洱派出所值勤民警敏捷前往现场。当民警赶赴现场时只见到被踹到的垃圾桶底部固定胀大螺丝和铁皮板已被损坏,未发现损毁公物的嫌疑人,经现场走访调查无果后,民警当即返出所调取了事发地邻近的安全城市视频监控。
民警通过检查视频监控发现,损毁公物的男人在7月24日清晨1时25分出现在天壁路农村信用社西侧路途邻近,走路摇晃,疑似醉酒,同行的还有两名男人。醉酒男人先是用手推搡安装在路途旁边的垃圾桶,见垃圾桶不为所动,紧接着又对垃圾桶蹬踹了几脚,垃圾桶被放倒。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图画比对,确定损毁公物的嫌疑人张某(21岁,宁洱县勐先镇人,现住宁洱镇凤新街)。经查明,7月24日清晨01时25分左右,张某和马某甲、马某乙饮酒后通过滨河路宁洱县农村信用社大楼西侧人行道时,张某无故将路旁边垃圾桶踹倒损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则,对张某寻衅滋事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分,现已送拘留所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偷盗、欺诈、哄抢、争夺、敲诈勒索或许成心损坏公私资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