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与有资质的转运公司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交接记录并保存三年,认真做好与产生地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交接记录。
本文医疗废弃物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算检验测试实验室、核酸采样点等场所医疗和检测活动产生的医源性废弃物;涉疫垃圾指在医学隔离观察点、封控管控区等地产生的有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各种生活垃圾;污水处置点指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核算检验测试实验室、医学隔离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医源性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置监测点。
(2)全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加强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身健康。
(4)按照符合感染防控规范的运输路线、时间将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收集并运送至指定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储存站。
(5)转运时一定要使用黄色带标识的专用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专用箱、桶、车。
(6)每日清运后对运输车辆、地面、墙面及储存空间内外清洗,并用1000ppm有效氯剂做消毒,并作好记录。
(7)明确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作业前做好防护,做好封闭措施,要求包装完好无泄漏,防雨淋,避免阳光直射,安全操作。
(8)使用后的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不得到处乱丢,与医疗废弃物统一处置。
(9)认真做好与有资质的转运公司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交接记录并保存三年,认真做好与产生地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交接记录。
(1)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产生地的工作人员一定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不得混放。
(2)在处理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时,严格按医疗废弃物管理要求做分类收集,根据相关要求分类置于规定的废弃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中封扎。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张贴标签。
(4)盛装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达到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的类别张贴中文标识,内容有:医疗废弃物产生科室或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产生地工作人员每天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与收集运送人员进行交接、签名,交接前产生地工作人员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封口是不是满足要求,不得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交给收集运送人员。
(1)依据相关管理规范,确保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污水处理站的一切事务,使污水处理站正常运作,污水达标排放。
(2)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应及时排除一些故障,使设备正常运作,认真填写设备维护纪录,备用设备停机后应及时检修,使之处于正常待机状态,单台设备应及时做好日常维护、维修。
(3)污水处理站化验人员应定时做相关化验:CODcr、NH3-N、pH、温度、水量等,可根据运作情况自定化验频次和取样点,并及时反馈给操作人员,使操作人员按记录数据来进行工艺调整,以保证出水水质的稳定。
(4)当加热蒸馏及有关用火或电热操作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常常检验核查是否完整无损。
(5)强酸与氨水分开存放以防意外,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和药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算检验测试实验室、核酸采样点、医学隔离观察点、封控管控区等场所所在地党委、政府扛牢属地责任,对辖区内各机构医疗废弃物、涉疫垃圾、医源性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信息上报情况做定期或者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隔离封控区产生的有可能污染病原体的各类废弃物和垃圾由属地政府负责安排专人进行收集、管理、转运和处置。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负起主管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废弃物、涉疫垃圾、医源性污水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转运、处置环节进行管理指导。各级城乡住建管理部门对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的医废收集、转运、暂存、移交管理,抓好医源性污水处理的值班值守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察觉缺陷解决问题。医学隔离观察点、隔离封控区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管理人员负主体责任,做好医学隔离观察点、隔离封控区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管理、转运等工作。负主体责任的单位或临时负责主体要对所有工作人员每周进行1次核算检验测试,发现阳性结果及时上报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核酸采样点、医学隔离观察点、封控管控区、污水处理站等场所从事医疗废弃物和涉疫垃圾收集、转运、暂存、移交、处置以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制度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严格落实交接、登记统计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正确处理,做到信息畅通,确保闭环管理和溯源管理有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定点救治医院和方舱医院)、疾控部门、第三方核酸检测实验室、核酸采样点、医学隔离观察点、封控管控区、污水处理站等场所应由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正确履职,未履职尽责者,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未依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机构违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