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一类县乡镇镇区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全覆盖,二类县90%以上的乡镇镇区乡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三类县乡镇镇区村庄实现生活垃圾不乱堆乱放,达到干净整洁基础要求。”
为确保完成《意见》目标任务,12月22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中垃圾全消除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就做好全省村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等生活垃圾治理前端,以及建立完善收运处置体系等终端工作相关事项作出明确。
各地要督促各村组建立完善村庄清扫保洁制度,按照自然村规模配备保洁员,每个自然村有1名以上保洁员实现全覆盖。要明确村庄保洁员在垃圾收集、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建档立卡户等贫困对象能胜任保洁岗位的,应优先考虑。
村庄保洁机制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推行“房前屋院三包”责任制,采取定期组织农户开展垃圾卫生保洁评比等措施办法,推进村庄保洁工作,实现村庄范围内、户外道路、活动场所、沟渠水塘等无垃圾,确保村庄垃圾有人清扫、有人清运、不乱堆乱放、环境干净整洁。
各地要积极地推进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就近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可从简单易行的“可腐烂不可腐烂”或“干湿两分法”两分法入手,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可回收、可堆肥、有毒有害和其他垃圾”四分法进行分类。
各州(市)要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措施,配置分类收集设施。条件较好的村庄,可在村内建设集中堆肥房,指导农户将剩菜剩饭、果皮菜叶、腐烂瓜果等堆肥还田。
引入市场机制,推动物资回收企业完善业务网络,积极开展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回收废旧商品的收购业务,建立与垃圾分类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灰渣土、碎砖旧瓦等在村内填坑垫道,实现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有毒有害垃圾要单独收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地要快速推进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实现乡镇镇区、自然村(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全覆盖。每个乡镇镇区要配置必要的垃圾收运车和收集设施(公共垃圾桶、箱、房等),垃圾收运车辆根据乡镇和村庄数量、人口规模、运输距离、路况等因地制宜确定,一般按照每个乡镇配置5—8吨垃圾车1—3辆、1—2吨垃圾车3—5辆确定,原则上由乡镇统一调配使用,做到大小搭配、比例适合,对交通不便或边远村庄可配置电动(人力)垃圾清运车。
结合实际的需求建设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应建设压缩式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每个自然村应建设或配置必要的公共垃圾桶(钩臂箱、房等)等收集设施,并尽量做到防雨、防风、防渗、卫生,现有的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要尽快改造或拆除。垃圾收集设施周边不得存在外溢垃圾,认真落实清运制度,确保收集的垃圾得到定时清运。
各地要统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合理选择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原则距离县城终端处置设施20公里以内、距离乡镇和片区终端处置设施20公里以内的坝区农村里的生活垃圾,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将收集的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终端设施,实现无害化治理;距离较远的,因地制宜就近治理。
其中,采取简易方式治理的(主要是三类县和部分二类县的乡镇村庄),要按照《垃圾全消除工作标准(试行)》等要求,加强对简易治理设施的管理。对已完成整治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做全面核查和加强后续管理,杜绝垃圾重复堆放、整治不彻底等问题。
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对所辖自然村(组)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处置的治理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和管护。
各地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施设备投入、收费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乡镇和村庄构建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收费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承担必要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费用。
收运及保洁费用由乡镇按照“居民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庄按照“村民和村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筹集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运营维护资金。
各地要加强督察检查力度,开展全方位的排查核查,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逐渐完备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问效,并根据交账之年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的台账资料。
各地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虽有了较大提升,但由于历史欠账大,尤其是大部分三类县的乡镇村庄,虽已实现生活垃圾不乱堆乱放,达到干净整洁的基础要求,但大部分采取简易填埋或运送至指定地点堆放等简易方式治理,未达到无害化治理要求,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总体仍处于较低层次。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加快终端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提升无害化治理水平为重点,认真谋划“十四五”工作思路、重点工作等,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