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殴打同学,中学时代厌倦读书爱上逃课打架,初入大学宿舍称霸联手退学女生。她性格直爽、仗义,总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非要打赢才肯罢休,从小就是“圈子”里的“大姐大”。
19岁的女孩付明明(化名)戴着冰冷的手铐站在法庭中央静静地等候宣判,她始终低着头,身体有些颤抖。当听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时候,她扑通跪倒在法官面前,哭喊着说道:“法官,求你救救我,我错了,是我糊涂啊!”这个看似柔弱的女孩,半年前在学校却是个让同学闻之色变的“女霸王”。
19岁的付明明出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天生丽质的她漂亮白皙,身材高挑,是同学眼中的漂亮女生,她性格直爽、仗义,总是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非要打赢才肯罢休,从小就是“圈子”里的“大姐大”。在家长的安排下,成了北京一所民办大学的学生。
刚刚进入大学,她被分到了523宿舍。在宿舍里,付明明是最厉害的那个人。在她的要求下,同寝室的三个女生必须叫她“付姐”。一旦有同学“不听话”,付明明就威胁对方要找人收拾。一来二去,因为付明明手狠,又有手下,学校的女生敢怒而不敢言。
一天,付明明和陈涵与同学宋某、李某、赵某一起逃课在寝室聊天。其间,陈涵说刚与男友分手,心情不好,并对几人说:“你们有没有仇人?我帮你们出出气。”赵某称,学校里有个姓孙的同学,在老家“撬”了她朋友的男友,而且吃饭的时候还瞪过她。李某也附和着说:“她以前也骂过我,挺狂的。”
陈涵顿时来了兴致,她让宋某和李某到楼上找对方下来,打算教训孙某。老实的孙某知道俩人不是善茬,搪塞了几句。看见孙某“不听话”,宋某上前揪住她的头发,将她推倒在地,两人随即扭打起来。陈涵和付明明听到楼上有骂声,一起到了孙某的寝室。
付明明上前,按着孙某扇了她几个耳光,孙某被5个人围着打,付明明则是又打又踹。打了一会儿,孙某被打晕趴在地上不动了,付明明说:“让她装死,去接盆水泼!”宋某听闻,打了水泼在孙某身上。陈涵觉得还不解气,拿起打火机,要烧孙某头发,嘴里还嘟囔着:“你头发挺好看的啊,让我给你烫烫。”
被水浇醒的孙某几近崩溃,冲到阳台要跳楼,被几人拽回来。付明明讥讽说:“等我们打够了你再跳。”孙某一手抓住阳台栏杆不放,结果手又被掰开拉了回来。付明明随后又让孙某给她磕头,还威胁孙某同寝室同学说:“你们谁拦着就打谁!”孙某先是磕了8个头,付明明却说磕得太轻,就拽着她的头发往地下按,边磕还边让孙某叫她奶奶。孙某一遍遍哭喊重复着:“奶奶,我错了,饶了我吧。”
几人仍未“尽兴”,宋某又把孙某拽到卫生间,让她在那儿反省,吓坏了的孙某趁机把门锁上,坐在厕所阴暗的角落里希望能躲过毒打。几次推不开门的付明明,边骂边使劲儿地一脚将门踹开,抓着孙某的头发把她从厕所拖出来,不停地用脚踢她。更恶劣的是,付明明还用鞋跟踩在孙某的手背上左右碾,疼得孙某撕心裂肺。
挣扎中,孙某碰倒了旁边的垃圾桶,付明明就拽着她的头发往垃圾桶里按,弄得孙某满脸的剩菜,几个女生站在旁边嘲笑着。孙某声音微弱地说:“我到底哪里错了,干吗要打我?”付明明一听立刻火了,说:“我就是看你不顺眼,想揍你!怎么了?”说罢就拿起饮水机的空桶砸去,砸得桶都破了,疼的孙某直跪地求饶,鲜血直流。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明明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屡次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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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北京刑事律师推荐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手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7层718刑事相关咨询免费发布刑事法律咨询刑事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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