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且极具危险性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北京朝阳法院8月2日上午开庭审理了“高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案”,揭示仍有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置若罔闻,要一直敲响警钟。
2024年8月2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高空抛物一案,由审判员张元元独任审判。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2024年5月18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暂住地内,酒后将酒瓶与垃圾桶等物品从907号窗户处扔出,后被告人被查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居民的证言。事发时,有居民在业主微信群里提醒907住户不要高空抛物,说公寓9层907号房间,从窗户扔出绿色玻璃啤酒瓶、绿色垃圾桶、黑色快递袋和红色外卖盒,扔在了国际公寓后花园靠近快递柜的位置。还有居民证实,当时听到有玻璃碎的声音,从自家窗户向外看,看到9楼有人向窗外扔垃圾桶。为何需要向窗外扔酒瓶和垃圾桶?高某某说,当天坐了半天的车,累了,喝酒之后更懒得走路,就从窗户把垃圾扔出去了。
高某某说:“(我)进京打工来了,那天有两个朋友一起买菜喝酒,喝完酒他们出去玩去了,走的时候说让我把桌面收拾收拾,(我)那天喝酒了,懒得走道了,看着窗户开着,就顺着窗户扔出去了。然后小区居民举报了,民警就来了。我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据了解,高某某不是第一次入京打工,之前做过保安,这次来京也是要继续做保安工作的,按道理说,做安保工作,对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后果应该有认知,但他没有意识到9楼抛下的玻璃酒瓶一旦砸到路过的人、取快递的人,后果不堪设想。高某某说,在老家农村没这么多规矩……被警方查获,被公诉犯罪后,他才想到自己行为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张元元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当天晚上是从9楼的高度向楼下抛掷玻璃啤酒瓶,装有啤酒的易拉罐等物品。从现场监控来看,物品被扔下的地方是单元楼的出入口,旁边有一个快递柜,来往人员十分频繁,一旦砸到人,后果十分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构成高空抛物罪。本案中也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被告人也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元元说:“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此提示警醒我们,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时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果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高空抛物的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且极具危险性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北京朝阳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高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案”,揭示仍有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置若罔闻,要一直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