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公布2025年查办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2025年1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阳江高新区某食品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从阳江市江城区某食品商行购进某牌子鸡粉调味料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保质期为15个月。上述涉案食品保质期届满后截至2024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购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3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5年2月12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交线索情况(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发书函《检察建议书》(江检行公建〔2025〕1号)。2025年2月13日,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检查,当事人承认了违规使用红色生鲜灯和红色灯罩照明所售卖生鲜水产品明显改变所售生鲜水产品真实色泽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构成了使用明显改变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2025年4月3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高新区某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2025年7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2025年0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的经营菜单上标有“凉拌青瓜”菜式,且在厨房内设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区及制作冷食类的各种酱料,经该店员工陈述该店有制作冷食类食物。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2025年4月3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交线索情况(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发书函《检察建议书》(江检行公建〔2025〕6号)。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高新区某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冰柜生熟食混放且没有密封包装,垃圾桶靠近食品并且未带盖,厨房内排气管道油烟污渍较厚,使用不含羊肉成分的“风味羊肉串”在网店中标注“羊肉串”的名称进行虚假商品广告宣传等情形。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菜肥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冰柜生熟食混放且没有密封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厨房内垃圾桶靠近食品工作台并且未带盖且厨房内排气管道油烟污渍较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使用不含羊肉成分的“风味羊肉串”在网店中标注“羊肉串”的名称进行虚假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7月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